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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顾标准明确 优质私募机构有望脱颖而出
近期,银保监会先后发布银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新规,备受私募圈关注。
新规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顾问,并首次明确了私募的准入门槛,对于私募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私募跟银行理财的主流合作模式,或将从委外模式向投顾模式转变。另外,新规将银行资管、保险资管也纳入资管计划的投顾范围,将使得私募跟这些机构同台竞技,未来有能力、优质的私募机构将脱颖而出。
可担任理财子公司投顾首次明确私募准入门槛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还有“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虽然规定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是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是合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这对证券私募行业是明确的利好。
“这是对私募法律地位的确认,正式将私募作为正规渠道,把银行等金融机构跟私募联通起来,‘三年’、‘三人’是共识的标准,对私募影响很大,以后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机构资金。”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坦言。
北京某大型债券私募运营总监表示,以前跟银行合作主要是委外模式、经过通道投私募,但以后明确是投顾模式,并且给了一定准入门槛。“目前来看,委外规模会大量收缩,未来投顾模式能做多大的量还很难确定。我们最近跟一家银行谈投顾模式合作,但是涉及内控、投资决策、交易等多方面的问题。目前行业内还没有形成新的、顺畅的合作模式,需要私募跟机构磨合。以后这种合作将变得更透明、公平。”
星石投资也认为,监管办法就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合作机构,制定了门槛性条款要求,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恒天财富研究院院长周荣华称,文件允许理财子公司与有资历的私募管理人进行合作,有助于其学习和积累主动管理能力,加速适应投资新环境。对私募管理人而言,也能借助与理财子公司的合作来发掘代销业务和资金来源,为之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短期来看,理财子公司会先从较为稳定的投资风格入手,积累经验,树立品牌;中长期而言,理财子公司或将借助优质私募投资顾问在主动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在绝对收益型产品上有所建树。相对应的,作为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私募管理人将在资金来源和名誉方面获益。”
与资管机构同台竞技,优质机构将脱颖而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业内认为,允许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而其对证券私募的准入要求延续之前新八条底线要求,也是三年三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周荣华认为,关于私募资管的投顾群体加入商业银行和保险资管,或许意味着监管层希望通过相互协作的关系,让私募资管参考银行和保险资管较为完善和安全的风控体系,同时也让银行和保险资管借鉴私募资管的主动管理经验,加速适应新的大资管环境。出于前述目的,作为理财子公司投顾的私募资管受到较严的资格要求,是在情理之中。
温志飞认为,未来有能力的、优质的私募机构将脱颖而出,资金来源也更加宽广,而对于没有品牌的一些私募来说,受到的打击会很大。“从2016年法规建设到现在,已经完成了阶段性的金融行业的格局。私募跟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拉平了,是很大的动作,未来大资管行业将会培养一批有管理能力的群体,不管是私募、银行等金融机构。”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DF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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