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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部门推动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2019年07月30日 04:1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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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要求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为推动市场法制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工作要点》提出,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等11条具体要求。

  ▲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两年多来,渐入佳境邹利制图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

  《工作要点》指出,要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具体来看,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

  同时,《工作要点》还要求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由银保监会负责在2019年9月底前,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以及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2019年年底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权益。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并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探索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债转股。鼓励外资入股实施机构。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范若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一方面有利于投资方参与优质企业投资,获取长期稳定回报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未来,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方面,一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确保参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二是创新参与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债转股。

  此外,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团的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解决资本占用过多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要点》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

  对此,范若滢认为,债转股落地的难点之一就是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冲击较大,加大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的问题。《工作要点》中也指出,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

  每经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支持有市场前景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促进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但一直以来债转股存在签约多、落地难、退出难等问题。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允许通过具备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发挥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在债转股中的重要作用。

  彼时,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资本占用是银行债转股面临的重大难题,根据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较高,给银行带来很大的资本压力。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化解银行在债转股中面临的资本压力,更好地调动银行的积极性。

  此次印发的《工作要点》提出,鼓励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运转正常的高杠杆优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优质子公司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优质企业资本实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抗冲击能力;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试点范围。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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