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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重申私募基金监管底线要求

2021年01月23日 07:30
作者:吴婧
来源: 贝果财经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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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资管业务规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改革正在一步步推进。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下发2021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自2016年全面开展的17项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检查”被删除。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等规定,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与相关条文表述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但事实上,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力度其实并没有放松。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初,我国共有1.91万家私募基金相关企业。2020年,私募基金相关企业新注册5672家,同比增长139%。与此同时,2020年行业总经营风险数量也大幅上升,达到384条。

  一位私募基金资深从业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随着2021年初市场行情的狂热,监管态度明显趋严,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或将迎来自2014 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最为严格的监管环境。同时,不仅是行业监管,甚至是板块监管的力度也有强烈信号。”

  监管新规强化“私募”和“投资”属性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属性是其基础属性,主要体现为非公开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人数等方面。“投资”属性是其核心属性,主要体现为私募投资基金在业务运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敏锐市场感知能力、扎实专业研究能力、高效投资决策能力、有效风险控制能力等。

  前述私募基金资深从业人员认为,在资管新规和《规定》出台之前,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属性不时存在被侵蚀的状态。一些私募投资基金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以“刚性兑付”为诱饵,搞“资金池”运作,从事(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活动,不仅割裂了投资者收益风险和底层资产收益风险的联系,而且最终加大投资者风险。

  一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对记者坦言,2018年“阜兴系”事件后,私募基金产品逾期、爆雷跑路、涉刑案件显著增多,监管随之进入“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阶段。近两年,监管机构不断强化检查执法力度,起到一定行业警示和风险缓释作用,然而规则不足、存量庞大、处罚限额等客观问题仍使得监管机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中航证券分析师薄晓旭认为,本次私募新规的发布有助于改善多年以来私募行业存在的各种乱象,有助于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重申和细化底线意识和合规意识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但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截至2021年1月19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包含“私募基金”关键词的裁判文书共6809篇。根据记者的统计,自2013年开始,相关裁判文书的数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8年时间每年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由25篇增至2392篇。其中,2018年度或因“阜兴系”事件影响,案件裁判文书数量较上一年翻倍增长至1095篇,随后的2019年度再次翻倍至2283篇,2020年度的裁判文书亦高达2392篇。

  前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认为,近年私募风险高企和裁判案件数量攀升,一方面源于经济下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源于机构违规成本低和从业人员素质较差。监管实践层对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法和日常管理强度虽在不断提高,但处罚措施的形式、额度及连带效应等方面仍较薄弱,尚未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应综合运用经济惩戒、诚信惩戒及资质惩戒等多种手段,大力提高私募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受托责任,同时发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协同作用,将违规处罚和督导整改相结合,实现监管出清和市场出清共发力。

  而在招商证券分析师任瞳看来,证监会新发布的《规定》完善了私募监管法治体系,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原标题:监管新规重申私募基金监管底线要求)

(责任编辑:DF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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