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月2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提出其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不恰当。
2、2023年1月31日,深交所发出相应的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交所还要求公司结合中天华茂、张清、常媛媛的回复情况,说明公司股票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并予以充分风险提示。
3、根据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则,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就会面临终止上市。
细则相关:
由于2022年度已结束,目前无法预测最终会否更改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意见,本文暂且以最坏情况,基于报告意见最终必须变更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结果进行推断分析。
1、假设出现以上情况,按规定公司将会面临强制终止上市,并需要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2、只会有一种例外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七节的10.7.14条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处注意:证监会的条例是行政条例,公司重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两者冲突,行政条例退让,以法律为准。
重整相关:
1、深圳高新投为公司最大债权人,目前公司拖欠深圳高新投17债、18债及借款等合计超过9亿,2022年9月14日公司搬迁深圳并更换新营业执照, 深圳高新投于9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10月11日收到深圳中院(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12月6日启动预重整程序,12月8日启动预重整债权申报,12月19日启动预重整公开招募资产评估机构,12月29日遴选确认机构并进行报告、备案及签订协议,协议要求四周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及取得债权申报数据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偿债能力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评估工作估计在2月上旬或中旬完成。
2、通过查询发现ST围海于2021年11月25日同样收到证监局警示函(同年报告),认为其2020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最终整改完成并重新出具审计意见为2022年4月13日,前后共耗费5个月时间。
3、假设公司和中天华茂与ST围海一样遇到了疑问,对2021年部分审计内容有异议需要复核,因而导致关注函需要延期回复,法院有可能会有足够时间完成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4、假设评估机构出具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偿还率较差以及公司存在强制退市风险,有可能倒逼债权人支持公司重整,加快公司重整进度。
5、需要相关机构审查:深圳高新投、深圳中院、深圳金融办、深圳证监局、深圳市政府,批准机构:广东高院、证监会、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