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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0 08:08:35 股吧网页版
泰康安和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0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一)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71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康安和纯债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

  (二)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及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但每个开放期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满 3 个月的最后一日,即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
  自第二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本基金第二次
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共
计 5 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第三
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三)3 申购业务
  (四)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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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9 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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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9 22:20:26
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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