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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09:04:15 股吧网页版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8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25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6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 ...... 65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2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29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由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开始募
集,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成立。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
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48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 号),上海光
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9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 2 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光大阳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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