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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8 11:27:30 股吧网页版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8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12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 ...... 42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54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 ...... 68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2
第二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内容摘要...... 83

重要提示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0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2 年 2 月
13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 年 3 月 9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正
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原《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也可以使用集合计划的新名称重新开立相关账户。关于本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若后续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要求、政策等,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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