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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9 17:48:15 股吧网页版
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7

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 月

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方正金泉友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正金泉友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985 号),并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开始募集,2011 年 8 月 26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

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方正金泉友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

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集合计划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所带来的损失。集合计

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

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市场

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投资于信用证券等标的而

产生的信用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

的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

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方正证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

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主要面临的风险有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合约展期风险、

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

划开放赎回业务后每自然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办理赎回。

本集合计划 C 类计划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自最短

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C 类计划

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固定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收取方式存在

不同,因此各类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

赎回本金将有所不同。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金

额可能低于按对应的赎回份额及赎回申请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

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规定网站等媒介每日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未扣除

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集合计划,高于债券型基金、

集合计划和货币市场型基金、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集合计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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