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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05 16:28:48 股吧网页版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0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8 月 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产品简称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债券
产品主代码 970062
产品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产品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8 月 3 日
产品管理人名称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华
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开放起始日 2021 年 8 月 9 日
下属分级份额简称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
月滚动债券 A
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
月滚动债券 C
下属分级份额交易代码 970061 970062
下属分级份额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
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 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之后本集合计划将每周开放集中申购。首个开放
期详见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 1 周后的对应日(指自然周),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管理人可以选择顺延、提前或暂停开放,详见管理人的公告。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对持有华鑫证券鑫
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
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 91 个自然日(13 周)后的对应日(指
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
额申购申请日 182 个自然日(26 周)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集合计划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类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
请的,其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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