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0-22 14:57:27 股吧网页版
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0-22

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30
十、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1
十一、 集合计划费用 ......33
十二、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 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 禁止行为 ......40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 其他事项 ......47

鉴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邮政编码:518031

法定代表人:张巍

成立日期:1996 年 5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同意成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深人银复字[1995]第 339 号)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18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0340.5351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二)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