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0-25 17:43:11 股吧网页版
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0-25


国联汇富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3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25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26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28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 ......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8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39

鉴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邮政编码:214121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成立时间: 1999 年 01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分行和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锡银管[1998]15 号文和证监机字[1998]38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3.78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