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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7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债券型分级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5 月 7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结束募集
工作,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正式成立。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经中证协函【2013】529 号文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原《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也可以使用集合计划的新名称重新开立相关账户。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若后续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要求、政策等,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集合计划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集合计划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集合计划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通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 50%,但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集合计划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和集合计划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新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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