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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28

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4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6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27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29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0
鉴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达证券稳达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
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
产管理合同为准。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执行。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邮政编码:050000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成立时间:2002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8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5,000,0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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