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4-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01

关于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 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
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开展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工作,
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006 号)。

就上述产品及合同变更工作,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网站发
布《关于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征询投资者意 见,并按照《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 件变更程序。本次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巨额赎回、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终止条款、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并相应修订了
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
更为“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原“银河水星 3 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A 类
份额。原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管理人自《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每份 A 类、
C 类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

3、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