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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9 16:10:30 股吧网页版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目录

第一部分集合计划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前言...... 2
第三部分释义...... 4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9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10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42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1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2
第二十二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4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历史沿革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5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开始募集,
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集合计划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 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本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集合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原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
中国证监会准予原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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