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深入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股票投资策略
(1)内需增长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的“内需增长主题”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及结构调整中受益的相关行业,主要分为受益于内需消费增长的相关行业及受益于内需投资增长的相关行业。
本基金将内需增长主题相关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直接消费的增加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等。
2)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伴随着国内消费的快速增长,将促进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的基础支持。具体来说,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等。
(2)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需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影响,精选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公司,根据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行业的竞争结构、竞争结构的收敛态势、行业景气度变动情况、内在发展潜力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等,对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排序,优选发展前景好的行业,从而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我国内需增长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结合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以寻找具有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成长性、公司治理优势等因素,与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相结合,选择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构建投资组合,并且通过组合优化技术,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市场布局、客户定位、研发实力、优势资源、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
2)成长性:本基金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是否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主要考察公司历史和未来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及其稳定性等指标,挖掘具备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公司治理:主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评估。本基金将结合企业法人结构、激励机制、管理架构、发展战略、决策效率等层面评估企业的治理状况。
4)财务估值: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筛选出估值合理且具有一定投资安全边际的公司进行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及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