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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辩称:做好退赃准备但未成功
一审判决中法庭认定马乐有自首行为,在二审法庭上马乐介绍说,2013年7月17日他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自首,此前他已经于6月初前往深圳市证监局,如实做了全面交待,并在6月27日前已将3个私人账户内90%的股票抛售,置换成现金,计划做好全额退赃准备。马乐强调说,所有置换的现金都仍放在原来账户内,本来可以动用却没有动。
马乐认为,深圳市检察院的抗诉并不成立,因为他已经在证监局、经侦冻结他的账户前作了退赃准备,而且在每个阶段都作出了退赃请求。但由于缺乏退赃的条件,导致没有退赃成功。他解释说,深圳证监局当时没有适合退赃的途径,而公安局经侦也同样,因而他没有办法退,直到最后公安部门将其账户冻结。
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操作自己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元,获利高达1883万元。在二审法庭上马乐辩解说,主观上他并没有利用基金交易去拉抬股价,作为基金经理他每天都在研究股票、看各种报告、四处调研,在这种情况下每笔投资都是自己的独立判断,而自己行为不当的原因是对于这些研究的成果非常珍惜,因而产生了一点私心,想把研究成果应用到自己的账户上。而在客观上,个人买卖与基金买卖具有趋同性,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而根据法庭调查,马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三个账户买卖的绝不仅限于这76只。马乐解释称,其余的股票是3个账户买卖但基金没有买入的,因为根据博时公司的规定,有些股票是基金禁止买入的,而他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通过个人账户买入。还有一种情况是他只是在个人账户买卖,但基金并未涉及这些股票,因而不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目前查实的只有这76只股票,与其担任职务有关,与其基金买卖相关。
一审时马乐妻子曾现身法庭旁听,但此次并未露面。相比一审,在二审法庭上马乐也更加理性客观,没有强调他从事公益的经历,也没有描述他担任基金经理时的压力与辛苦努力。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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