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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机构港股研究需求大 证监会为香港机构服务内地立规矩

2018年04月21日 00:55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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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机构如何使用香港机构的研究投顾服务,要有明确规定了。

  自2014年11月A股与港股互联互通开通后,内地机构对港股的研究与投资顾问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内地机构对港股通的股票研究服务需求亦随之增加,而为规范内地机构使用香港机构的投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19 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模式(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及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明确机构资质(转发港股研报的内地机构资质、发布港股研报的香港机构资质、提供港股投顾服务的香港机构资质)、明确业务规范(港股研报、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转发和使用各类机构的规范)以及监管机制。

  (一)明确业务模式

  《暂行规定》适用于港股通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两类业务模式:

  一是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暂行规定》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称港股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二是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称港股投资顾问服务)。

  (二)明确机构资质,都必须是具有资格的机构

  1、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内地转发机构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最近3 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2、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

  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三)明确业务规范:使用香港机构服务需要按规范来,内地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

  1、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

  一是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对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条件,并安排证券分析师、合规管理人员对港股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等。

  二是告知香港机构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在发布对象公平对待、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跨越隔离墙行为管理、静默期安排、留痕管理等方面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五是对于香港机构按规定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的活动,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确保交流方式与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并做好留痕和档案保存。

  六是与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七是按照要求将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是在港股研究报告中载明下列事项: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和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的名称、关联关系及各自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2、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原则上不得就报告内容与证券公司客户交流。

  一是确保其发布和授权证券公司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行为,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二是确保港股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研究方法、分析结论等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四是香港机构的持牌代表和销售人员原则上不得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根据证券公司的需求,香港机构的持牌代表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证券公司转发邮件方式,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但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确保交流方式和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

  五是承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3、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委托香港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一是在委托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的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二是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不得委托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是与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四是按照要求将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是在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在变更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出现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终止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等情况时,在5 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告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是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如实披露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并充分说明和揭示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是对使用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记录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依据等信息。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 年。

  4、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四)明确监管机制

  一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香港机构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D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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