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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经验认定、信用鉴别等规则仍需细化

2017年03月20日 06:30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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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公募人士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规定难以落实,例如,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认定、投资者信用鉴别、用户资料收集的准确性、纠纷的责任分配、销售机构如何自证尽到义务、留痕要求、公募产品设计等,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多位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公募人士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规定难以落实,例如,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认定、投资者信用鉴别、用户资料收集的准确性、纠纷的责任分配、销售机构如何自证尽到义务、留痕要求、公募产品设计等,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投资者投资经验认定难

  多家公募人士认为,投资者经验认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

  北京一位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认为,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不好界定,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核心是风险匹配:投资者与产品的风险匹配,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现在要认定“高、中、低”至少三类风险偏好评价,还需兼顾“普通、专业”评价体系,在实际操作中是分开评价还是组合评价需要明确。

  “另外,我们还需要做最难的投资者信用鉴别。”该人士称,“投资者投资经验只需要完善风险问卷就可以,但投资者信用鉴别最难,因为现在国家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我们现在理解的信用鉴别就是类似办房贷时查信用,如果每次买个基金,还需要投资者在央行的信用报告,这个流程就太麻烦了。”

  新沃基金一位市场部人士则表示,他们在认定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时,会对线上销售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改造,以满足对普通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来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机制需细化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还针对普通投资者设立了特别保护机制,比如禁止主动推介错配产品、举证责任倒置、特别注意义务等。

  北京一家大型公募机构销售部人士称,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金融机构责任,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也是可以理解的,关键还是落实到执行层面。比如为投资者揭示“高风险产品的特别风险点”、给予“更多的考虑时间”等要求, 如何适度而有效地在基金风险揭示文件中“落地”, 还需要具体细则予以明确。

  “关于在纠纷中的责任分配,依然没有确定性的说法;销售机构如何自证已经尽到义务,仍然缺乏完善的技术性解决方案。”该人士称。

  新沃基金上述市场部人士表示,针对这个规定,我们首先要完善基金公司内部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在制度设计中规避向投资者推介不符合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其次,会增加沟通及甄别成本,部分投资者因程序繁琐放弃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将提高。但新规中也提到投资者应在听取相关意见基础上自身要审慎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这是有助于理性投资的。

  “短时间内经营机构与投资者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在销售中增加沟通成本,但相信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投资者教育的开展,对于销售工作应该不会有太多影响。”该市场部人士称。

  留痕要求或影响基金销售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还增加了留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时,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新沃基金上述市场部人士对此解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的要求,线上销售时当投资者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适配的产品时,需提示“不适合您购买”;若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系统应判断其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则就产品对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投资者再次坚持购买,才可销售相关产品,并需要系统两次留痕。

  该人士称,这种二次确认充分揭示了产品的风险,有助于避免投资者一时冲动而购买不适配的产品,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也有可能影响用户体验。

  除了上述影响外,新规对基金产品的设计也将增加很多限制因素。北京上述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称,一般而言,公募设计产品一般会考虑流动性、到期期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等,现在新规对产品设计提出更多限制性因素,如对产品类型、风险程度、安全性以及如何匹配“高、中、低”三类风险偏好,如何区分“专业、普通投资者”等。

(原标题:投资者经验认定、信用鉴别等规则仍需细化)

(责任编辑:DF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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