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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将统一口径 要求私募机构重新披露自查整改报告
6月2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工作答记者问》。公告显示,目前,《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自查整改期限已届满,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披露了自查整改报告,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未直接披露,而是以各种方式向股转公司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经股转公司对上述自查整改报告进行分析,发现各私募机构对于自查整改的具体对象、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
股转公司称,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届时,挂牌私募机构和主办券商应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披露。股转公司将根据重新披露的自查整改报告,按照《通知》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资料显示,2016年5月27日,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挂牌私募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整改。
(责任编辑:DF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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