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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鼓励私募创新 私募+银行创新合作迎来新蓝海

2018年05月03日 00:29
作者:王明山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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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鼓励私募创新 私募+银行创新合作迎来新蓝海】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此次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发布,为私募基金提出更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重大利好,银行与私募之间的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证券日报)

  近日,被业内人士视为资管领域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正式落地。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此次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发布,为私募基金提出更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重大利好,银行与私募之间的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与去年11月1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私募基金方面也有了一些调整:如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放宽了部分类型私募产品的分级设计,明确了私募基金适用专门法律法规,鼓励私募基金的创新发展等。

  利好私募机构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分析称,《指导意见》中提到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缓解此次资管新规对市场的短期冲击,让市场有一个平稳过渡的过程,另外,《指导意见》以鼓励性的方式激励金融机构提前完成,也有效缓解了市场对监管的短期紧张情绪。前海开源基金杨德龙也表示,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利好股市,有助于缓解短期市场的资金挤压效应,利好市场资金面。

  《指导意见》中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对私募股权行业来说,新规之下,其原有的交易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新的、更健全的交易结构模式有待开发。

  《指导意见》还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且“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也就意味着,明确允许银行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此前私募不是持牌机构,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银行合作,《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规支持,银行与优质私募之间的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这对私募机构是重大利好。

  鼓励私募创新发展

  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私募基金在近几年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2446家,实缴规模达到11.1万亿元,在过去3年的年化增长率分别为64.4%和95.3%。伴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治理和风险防范也十分重视。

  “随着各类资管产品和主体的发展壮大,强化监管,统一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已是大势所趋,”重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顺势创行对此分析称,“优胜劣汰也是每一个行业发展的趋势,私募类产品向正规化发展的进程中,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同时,新规的推出也维持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另外,《指导意见》对私募合格投资者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对此,有私募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此次对合格投资者的进一步要求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市场秩序,让不同的合格投资者选择更合适的理财产品,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规范私募机构的募集行为。

  在《指导意见》中,记者还发现了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极大鼓励。《指导意见》表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分析称,与公募基金成熟业态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基金业态,是在最近几年急剧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基金业协会开展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爆炸性发展,此次《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鼓励私募基金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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