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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老鼠仓”遭严打 违法成本显著上升

2018年06月27日 06:27
作者:马婧妤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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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老鼠仓”遭严打 违法成本显著上升】证监部门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除证监会去年底部署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查实10起重点案件之外,记者梳理近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对私募基金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俗称“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显著加大。(上海证券报)

  证监部门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除证监会去年底部署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查实10起重点案件之外,记者梳理近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对私募基金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俗称“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显著加大。

  上证报记者统计,6月以来证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共公布了3宗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这3宗案件中,监管部门对涉案个人主体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而此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普遍确定3万元的罚金。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17年以来,资本市场“老鼠仓”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但也呈现出个别资管从业人员顶风作案、私募“老鼠仓”问题逐渐凸显的新特点。因此,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打击私募违法升级:本月已曝光3起“老鼠仓”

  在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下,近年来证监会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市场违法行为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私募基金领域多种违规行为叠加、市场危害加深加重是新特点之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私募领域案件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资金运作环节违规多发;三是资金募集环节违法手法多样。

  其中,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与过去几年相比呈现多发态势。权威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共立案“老鼠仓”案件13件,立案数量同比减少60%,其中8起案件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保险资管、券商自营等传统多发领域。

  去年12月,证监会部署当年专项执法行动第四批案件,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信息称,此次专项行动查办的10起案件已全部查实,其中8起案件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列入专项执法的10起私募领域违法案件中也包括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其中有个别私募基金实控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牟取跟仓收益,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监管部门对已查处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的披露力度也在加大。

  记者查阅统计公开信息发现,6月以来,证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已公布了3起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包括:万星溢在担任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与所管理的两只基金进行趋同交易;颜财光担任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交易员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本人账户与所管理的两只基金进行趋同交易;以及刘晓东、杨威、李儒柏分别担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凡得基金)控股股东、投资经理、交易员期间,操纵“刘晓东”账户与所管理的基金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等。

  私募“老鼠仓”行政处罚力度显著提升

  在部署执法行动专项打击、加大案件披露力度的同时,记者发现,监管部门对私募“老鼠仓”案件的处罚力度也显著提升,由原先的普遍依据行政规章处罚3万元,到近期公布对单个主体适用基金法处罚,罚额上升至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例如,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分别担任深圳凡得基金控股股东、投资经理、交易员期间,3人知悉凡得基金控制的基金组账户交易标的未公开信息,并操作“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证监会认定3人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晓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威、李儒柏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罚款。

  记者查阅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前述万星溢“老鼠仓”案和颜财光“老鼠仓”案也都被认定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单个主体的罚额均为10万元。

  而去年中期公布的深圳恒健远志胡志平“老鼠仓”案、北京喜马拉雅资产吴刚“老鼠仓”案等案件,监管部门是依据《私募管理办法》对涉案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

  适用基金法处罚私募“老鼠仓”案件,无疑使私募机构人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大幅上升。

  尽管刘晓东、杨威、李儒柏案中,当事人在听证环节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公募基金而非私募基金,因此不应适用基金法而应适用《私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该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为基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和非公募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私募管理办法》也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监管部门已着手强化对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在通报私募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时表示,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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