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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基于《基金法》实现对信托关系产品管理

2017年08月21日 02:03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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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现在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为不断增长的居民财富提供专业规范的投资渠道,如何增强资本市场的资本形成功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增长”,在8月19日举行的中国财富50人论坛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目前各类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已成居民最重要的理财方式,然而以机构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混业竞争格局,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现象频繁出现,潜在的金融风险需要重视。

  “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现在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为不断增长的居民财富提供专业规范的投资渠道,如何增强资本市场的资本形成功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增长”,在8月19日举行的中国财富50人论坛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目前各类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已成居民最重要的理财方式,然而以机构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混业竞争格局,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现象频繁出现,潜在的金融风险需要重视。

  同时,他呼吁,在《基金法》的统一框架下规范和发展全市场的资产管理行业,让所有按照信托原则成立的产品最终都能遵循信托关系。

  应当在《基金法》大框架下

  实现对全市场信托关系产品的管理

  据日前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165万亿元,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5倍。全社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96.66万亿元。各类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社会财富十分重要的管理方式,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洪磊表示,当前各类资产管理活动发展迅猛,但是以机构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混业竞争格局,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现象频繁出现,既干扰了宏观调控,潜藏着金融风险,也伤害了行业发展根基。究其根本,是因为资产管理行业缺少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制度化安排。

  “《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规则”,洪磊说道,《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分野,公募与私募均基于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但规范的方向与经营性信托的业务内容是完全一致的。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

  自律管理遭遇三大难题

  相关法律亟需出台

  洪磊表示,在推动自律管理实践和规则体系建设过程中,《基金法》是行业发展的准绳,但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基金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

  二是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

  三是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洪磊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解决:

  首先需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理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将《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细化为具体规则,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将《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本质性要求落到实处。

  其次,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这两种职能。

(原标题:中基协洪磊:基于《基金法》实现对信托关系产品管理)

(责任编辑:D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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