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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评分”规则五年大修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中小机构特色经营加分项“跳一跳、够得着”

2025年06月21日 09:21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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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大考”将迎新的评价标准。

  6月20日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时隔5年再次大修监管框架,《规定》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突出 “打大打恶” 导向, 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公开资料显示,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4年全行业共参评主体合计107家,A、B、C类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50%、40%、10%,AA级别公司保持在14家左右。

  时隔五年大修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

  据了解,该制度于 2009 年发布实施, 并于 2010 年、 2017 年和2020 年作了 3 次修订。

  此次时隔5年再次修订, 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 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方面,《规定》修订后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 《规定》 第一条, 明确监管导向。

  谈及修订的思路和内容,证监会表示,《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国九条”等关于健全服务实体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考核评价制度等要求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扶优限劣,注重整体平衡、立足适度优化,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激活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

  记者注意到,本次《规定》亮点之一,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比如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 20 名扩大到前 30 名, 按名次加 0.25 —2 分。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可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同时,《规定》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证监会表示,此规定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可加分也可下调,此次《规定》明确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规定》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规定》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 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证监会起草说明中如是载明。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规定》也做了明确,比如《规定》第十二条新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原标题:券商“评分”规则五年大修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中小机构特色经营加分项“跳一跳、够得着”)

(责任编辑: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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