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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07:45:13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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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2

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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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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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3]24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适格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
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不时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业务规
则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适格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 1)本基金份额不向任何美国人士1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
“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人以外的投
资者: (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ii)信托: (a)其任何
一位受托人为美国人士的信托,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并由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
托人就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
委托人)不存在美国人士;或(b)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辖权,且一位或多位
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 (iii)遗产: (a)该遗产需要就源自
世界各地的收入缴付美国税项;或(b)该遗产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
由并非美国人士的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遗
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
体)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a)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
1 “美国人士”已于《美国证券法》 之 S 条例第 902 条规则或美国《1986 年国内税收法》 (经修订,包括
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的规定所作的修订)
(简称“《美国国内税收法》”)中定义,包括上述规定的不时更新或补充。
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第四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
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证券由并不属自
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2成立和拥有。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 (i)美国公民或居民, (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
区法律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 (iii)一家
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
他实体, (iv)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何),或(v)信托,假如
(a)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
大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该信托于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
士。
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
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且其开户文件未使用美国注册证明/护照、美国地址或美
国手机号码。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任何时间发现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持有或实益拥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有权不接受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请或采取下述基金管理人对非适格投资者采取
的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 2)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除上述“美国人士”外,本基
金亦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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