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9 号文核准募集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3】39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即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到场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颖华
联系电话:(021)31358680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信息披露等条款,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全部本基金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5 年 2 月 19 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或本机构)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
所做授权。
2、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3、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变更的注册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 修改基金的主题界定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关于城镇发展相关股票的界定修改为“本基金所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票主要指在国家战略布局下受益于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相关股票,具体包括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现代化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镇绿色低碳及可持续发展、提升城镇公共服务能力以及带动居民生活品质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等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领域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城镇发展主题直接相关的行业,具体落实到行业上,目前包括
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地产、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环保、公用事业、家用电器、传媒、通信、电子、计算机、社会服务、商贸零售、银行、非银金融。”
(二) 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并根据投资范围的修改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的相关内容。
(三)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
(四)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将“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修改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
三、《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
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全文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投资人 投资者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言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三、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三、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 证是新证券品种,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 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
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月 1 日起执行。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城镇发展股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城镇发展股票
分 释义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出的修订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者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合称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称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个月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T 日),n 为自然数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时公告为准)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的价值总和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5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城镇发展 5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用衍生工具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5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
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
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
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 三 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分 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 的 基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本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元。 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
分 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3】
金 的 历 对象 1019 号文核准注册。
史沿革 1、发售时间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12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公开募集,募集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2、发售方式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城镇发展股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8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日生效。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2X 年 XX 月 XX 日富
相关公告。 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会决议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日起生效。
3、发售对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XX 年 XX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月 XX 日起,变更注册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 五 部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分 基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金 的 存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续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金 份 额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的 申 购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与赎回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
除外。 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始公告中规定。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换的价格。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后不得撤销;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购生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生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行承担。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相关公告。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书中列示。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不列入基金财产。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5、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产承担。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计入基金财产。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6、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上公告。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的办理。 情形。
发生上述第 4、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发生上述除第 4、5、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回申请的措施。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回申请。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的办理并公告。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
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大额赎回申请人”)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 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刊登公告。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或赎回的公告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基金份额净值。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处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除外。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当 事 人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1)依法募集基金; (1)依法募集资金;
义务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则;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赎回和登记事宜;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赎回的价格;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以上;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银监复【2004】143 号 号楼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12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字[1998]12 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宜;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割事宜;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露;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规的规定;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分 基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金 份 额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持 有 人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票权。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影响的其他事项;
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响的其他事项;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变更收费方式;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形。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50%(含 50%)。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为有效: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之一(含三分之一)。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有效: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50%(含 50%);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低于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决议: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
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生效。
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特殊约定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等一同公告。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等比例: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大会审议。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九 部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分 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金 管 理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人、基金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托 管 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更 换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条 件 和 之二)表决通过;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值;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名称字样。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之二)表决通过;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金资产总值;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
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
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 十 一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部 分
基 金 份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额 的 登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部 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基 金 的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投资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资产(国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
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相关规定)。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存托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城镇发展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 相关规定)。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 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 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应调整。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 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 合中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城镇发展相关股票的界定: (1)城镇发展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票主要指在 本基金所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票主要指在国国家战略高度布局下受益于中国“新型城镇 家战略布局下受益于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相化”进程的相关股票,包括体现城镇硬实力 关股票,具体包括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现的地产基建概念、体现城镇软实力的城市信 代化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镇绿色低碳及可持息化概念以及体现城市承载能力提高的绿色 续发展、提升城镇公共服务能力以及带动居民
环保概念这三大类投资主线。 生活品质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等推动城镇化高
具体落实到行业上,目前包括 5 个申万一级 质量发展的相关领域上市公司。
行业,分别是建筑建材、房地产、电子、信 本基金投资于城镇发展主题直接相关的行业,息设备、信息服务及 4 个申万二级行业,分 具体落实到行业上,目前包括建筑材料、建筑别是专用设备、非汽车交运设备、环保工程 装饰、房地产、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力设及服务、水务。未来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备、环保、公用事业、家用电器、传媒、通信、的深化及其他政策或市场因素等,城镇化概 电子、计算机、社会服务、商贸零售、银行、念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例如农民“市民化” 非银金融。
驱动的消费升级等,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行 (2)股票池构建及维护
业界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将精选基本面良好、有长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参考申银万国行业体 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系对城镇发展相关股票进行界定;如个股经 1)预期公司基本面良好、具有长期增长价值;营范围或业务重点发生转变,但申万行业并 2)具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财务可信度;未及时做出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 3)预期股价表现可超越基准;
证后将其纳入城镇发展相关股票的范畴。如 4)预测估值水平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对其行业分类标 同时对全市场股票进行日常跟踪研究,按上述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进行 标准对股票池进行动态管理。
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3)个股精选策略
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该行业分类标准、亦或 本基金秉承公司的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优选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 行业中的绩优股票。具体操作上,主要采取“自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本 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
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 析,挑选出高性价比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策略 1)定量:财务及估值指标
根据上述界定范围,三类投资主线范畴内的 财务指标: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股票在公司商业轨迹及股价风格表现上存在 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差异,因此在具体选股策略须分为两类风格 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
区分对待: 金净流量/净利润)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
1)偏周期类行业股票 力和质量。
周期类行业股票是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大, 估值指标: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与其商业模盈利随经济周期波动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行 式特点,运用长期现金流贴现(DCF)思路,基业。在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中,地产基建 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衡量该公司的概念相关股票存在偏周期类的风格趋向,主 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具体估值指标要集中在建筑建材、房地产、专用设备和非 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汽车交运设备这几个行业。 ( PEG )、 市 净 率 ( PB )、 企 业 价 值 倍 数
对于偏周期类行业股票,本基金将首要进行 (EV/EBITDA)、市销率(PS)等。
行业趋势判断,根据趋势走向的不同判定在 2)定性:多元维度分析公司成长性
选股上采取进攻或者防御的组合构建,最后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对优质的上
通过基本面分析精选个股。 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通过多元维度来
在趋势分析上,基金管理人会综合房地产销 判断股票质量。在此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售数据、新开工数据和行业景气指数以及机 应用以下分析框架:
构研究报告做出判断。当行业趋势向上,宜 ①行业周期。企业所在行业处于渗透率快速提采用进攻的策略,此时则根据 PE 等估值指标 升的导入期,稳定发展期、成熟期前期或者正配股;当行业景气情况不佳,需采用防御的 从衰退中复苏;
配置,此时则主要关注 PB 等指标。由于水泥 ②市场容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潜等建材的弹性很大,估值指标需考虑动态指 在市场空间较大且需求持续增长,或持续通过
标。 创新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2)偏成长类行业股票 ③行业壁垒。企业市场竞争格局相对比较分散
相对周期类而言,成长类行业股票,顾名思 和企业竞争有一定壁垒优势,跨行业竞争者面义,其具有高成长性,且对经济周期不敏感, 临一定准入门槛;
而更多的受自身企业经营状况等非系统性因 ④品牌价值。企业经过长时间的良好经营,形素影响。在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中,城市 成了良好的口碑,在产业的上中下游均铸造了信息化及绿色环保概念相关股票存在偏成长 强有力的品牌能力;
类的风格趋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设备、 ⑤生产销售优势。企业在资源配置、产能扩张、
信息服务、环保、水务这几个行业。 销售网络、销售能力、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对于偏成长类行业股票,本基金首要进行自 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渠道门槛较高,企业借下而上的个股成长性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 此优势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判定:过往成长能力及未来成长预期。过往 ⑥技术因素。企业的技术储备丰富,产品线布成长能力主要指个股过去几年从财务数据上 局未来五年能见度高,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表现出来的持续成长特征。本基金将重点关 及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专利储备等方注个股的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面具有核心竞争力;
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通过定量方法筛 ⑦制度因素。企业管理能力优秀,管理制度健选出成长增速较快的企业。以上指标将连续 全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多期观察,保证其成长能力的稳定性。未来 ⑧并购因素。企业所在行业存在整合机会,存成长预期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现有的基本面 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
判别其是否具备在未来几年持续增长的潜 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力。通过定性方法及实地调研,挖掘公司未 ⑨发达国家映射。企业所在行业在发达国家有来成长的驱动因素以及该驱动因素是否具有 同类型企业,有相对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未
可持续性。 来有机会持续借鉴海外发达国家企业经验建立
除了对拟投资的股票按风格进行区分外,本 竞争优势。
基金在精选个股时还将关注的方面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1)概念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调控政策的发布等因素会成为房地产市场概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念的来源;核心技术的发现和产业政策的颁 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布会成为电子、信息设备等行业概念的来源。 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本基金须深入剖析各类概念的真伪、可持续 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性和是否被过度挖掘,并提前布局适当参与。 资组合。
2)预期差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密的实地调研及论证,把握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市场上出现的有效预期差,发现被低估的股 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票,例如前期覆盖度较低的个股或被噪音所 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扰但实际基本面较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
3)估值水平 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
本基金将在组合构建时注重个股估值水平, 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以确定该股是否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 将重点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的风险收益比如何。指标方面,将持续跟踪 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个股的 P/E、P/S、P/CF、PEG 等进行定量筛 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
选和配置比例参考。 售条件等。
4、债券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
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 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 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 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 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条件、回售条件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 成本。
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 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产证券化产品。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 稳定增值。
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 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 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益; 投资比例。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 10、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
投资组合; 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 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
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 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 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关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
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
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占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城镇发展相关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产的 80%;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金界定的城镇发展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0.5%;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值的 10%;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得展期;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市值的 20%;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定; 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总市值的 30%;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等各种风险;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6)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
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
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22)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限资产的投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除上述第(12)、(20)、(22)、(23)条外,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票合并计算;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除上述第(2)、(9)、(15)、(16)、(17)、(18)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有关约定。2、禁止行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五、业绩比较基准 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 前公告。
收益率×20%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
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指数收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益率×10%
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 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 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指数。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
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
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 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略。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
融券。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三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部 分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基 金 的 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
财产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价值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四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部 分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
基 金 资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产估值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
产及负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价值。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况处理: 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估值;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公允价值。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允价值。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7、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
四、估值程序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布。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值,并按规定公告。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错误。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由于获得不当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估值错误责任方。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 时;
况,强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资者利益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暂停估值; 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规定予以公布。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估值错误处理;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影响。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基 金 费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 与 税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
收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E×1.5%÷当年天数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上刊登公告。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
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十 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基 金 的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
收 益 与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告。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个工作日。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行。
第 十 七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部 分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基 金 的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月 31 日;
会 计 与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审计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公告。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部 分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 金 的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信 息 披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组织。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组织。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年度报告。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等。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除外;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分之零点五;
变更;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受申购、赎回申请;
百分之零点五;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的其他事项。
项。
(八)澄清公告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清。
国证监会。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确认。 2、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息披露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4、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5、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
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一)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时;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 时;
况,强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产将损害投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资者利益时;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的;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况。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 十 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部 分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基 金 合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同 的 变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更、终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与 基 金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财 产 的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监会备案。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规定媒介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四、清算费用
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算小组进行公告。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 二 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部 分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 约 责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任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而造成的损失等;
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3、不可抗力。 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此造成的影响。 影响。
第 二 十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一 部 分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争 议 的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 理 和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适 用 的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法律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由败诉方承担。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二 部 分 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合 件。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同 的 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力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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