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2024 年 12 月 4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54,610,737.36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89,402,642.60 份的 61.0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4,610,737.36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律师费 1.5 万元,公证费 0.8 万元,合计为 2.3 万元。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刊登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情形;”删除。
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部分表述或信息。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 2024 年 12 月 4 日起,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本次修订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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