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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7年12月11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06,972.1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341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06,972.11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

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5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4.5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12月13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2918号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周新欣,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90208491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委托周新欣向我处提出申请,

对审议《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1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r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7年11月15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rtfund.com)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12月11日上午,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赵雪竹来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12层的会议室。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由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新欣主持,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张亮(男,1986年

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01150815)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

上午9点30分左右,会议开始,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目的、背景等相关情况等。随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新欣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唐嘉翊(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407201587)对表决票进行统计,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赵雪竹、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张亮、见证律师陆奇(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605111025)对统计过程进行监督。表决票统计完成后,周新欣、唐嘉翊、张亮、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赵雪竹、见证律师陆奇分别在周新欣制作的《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随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10时左右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912,987.73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

持有906,972.1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341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条件,符合《基金

法》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06,972.11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本公证书所附《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复印件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曲秉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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