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现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旗下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
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
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318,267.99 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44,823.02 份,
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76.92%,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满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
件。
本次大会审议了《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244,823.02 份,占参与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
与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与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情况
根据《 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其说明,本基金将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3、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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