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
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
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1月 25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7:00,会议审议了《 关于终
止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91,453.79 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26,860.7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平安
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26,860.7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3%,其中对《 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26,860.73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据此,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包括公证费、 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二、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
终止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 ,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三、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平
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
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表决通过了 《 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亦不再恢
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平安
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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