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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673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大会投

票表决时间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 17:00 止。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共计 36,012.5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50,832.26 份的 70.8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2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由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会议审议了《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关于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授权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6,012.54 份基金份额同意;0.00 份基金份额反对;0.0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根据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计票结果,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 2022 年 2 月 24 日,并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将同时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停止办理赎回、转换转

出业务。本基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后续将不再

恢复。

四、备查文件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提示

1、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25 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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