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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清算报告查看PDF原文

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重要提示

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号《关于准予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及机构部函〔2019〕2066号《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的核准,于2020年4月1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所涉事项进行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tfund.com)披露的《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清算期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1月15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财通行业龙头混合

3、基金代码:A类:006967;C类:006968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4月13日

6、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11月14日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11月14日

资产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815,038.47

结算备付金 33,904.72

存出保证金 5,305.30

交易性金融资产 4,633,196.38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6,469.64

应收股利 0.00

资产总计 6,613,914.51

2023年11月14日

负债和净资产

(基金最后运作日)

负债:

应付赎回款 60,540.09

应付管理人报酬 2,966.80

应付托管费 494.47

应付销售服务费 413.32

其他负债 28,505.24

负债合计 92,919.92

净资产:

实收基金 8,517,520.15

未分配利润 -1,996,525.56

净资产合计 6,520,994.59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6,613,914.51

四、清盘事项说明

1、基金基本情况

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号《关于准予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及机构部函〔2019〕2066号《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的核

准,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20年4月13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61,382,717.1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3、清算起始日

根据生效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自2023年11月15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11月15日。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财务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财务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五、清算情况

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资产处置情况(以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各项余额为基数)

(1)截至2023年11月14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815,038.47元(其中活期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808,644.11元,活期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6,394.36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5,898,809.75元(其中活期银行存款为人民币5,889,206.40元,活期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9,603.35元)。该银行存款存放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在清算款划出前活期银行存

款利息金额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2)截至2023年11月14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33,904.72元(其中最低清算备付金为人民币33,823.01元,最低清算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81.71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5,845.25元(其中最低清算备付金为人民币5,726.27元,最低清算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118.98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收取并保管。若在清算款划出前该款项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3)截至2023年11月14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5,305.30元(其中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5,293.41元,交易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11.89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6,119.01元(其中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6,099.51

元,交易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19.50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收取并保管。若在清算款划出前该款项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4)截至2023年11月14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4,633,196.38元(其中可变现的股票投资为人民币4,633,196.38元)。截至清算结束日,本基金所有剩余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已全部变现。

(5)截至2023年11月14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126,469.64元,该款项于2023年11月15日划入托管账户。

2、负债清偿情况(以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各项余额为基数)

(1)截至2023年11月14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966.8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22日支付完毕。

(2)截至2023年11月14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494.4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22日支付完毕。

(3)截至2023年11月14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413.32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22日支付完毕。

(4)截至2023年11月14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60,540.09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完毕。

(5)截至2023年11月14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8,505.24元,其中应付清盘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24日支付完毕;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8,505.24元,已于2023年11月23日支付完毕。

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项目

期间

一、清算收益

1.利息收入 3,262.48

2.投资收益 20,550.07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9,222.84

4.其他收入 7.29

清算收益小计 -55,403.00

二、清算费用

1.其他费用 395.82

清算费用小计 395.82

三、清算净收益 -55,798.82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清算期间的利息收入,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3,217.60元,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37.27元,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7.61元。上述银行存款利息于2023年12月14日和2023年12月21日划入托管账户,结算备付金利息及存出保证金利息于2023年12月21日和2023年12月22日划入托管账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截至划付清算款前一日仍有未变现的资产(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及其利

息、存出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将于划付清算款前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2023年12月16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将于清算期后的结息日或结算备付金与存出保证金调整日后退还给基金管理人,实际结息金额与垫付金额的尾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注2:投资收益系本次清算期间卖出股票事项所致,其中,卖出股票差价收入(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减去所卖出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人民币26,747.27元,因卖出股票而支付的红利补缴税款人民币2.00元以及卖出股票产生的交易费用人民币6,195.20元作为投资收益的扣减项。

注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清算期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事项所致,为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的金额。

注4:其他收入系清算期间的基金赎回费收入人民币7.29元。

注5:其他费用包括汇划手续费人民币277.60元和预提汇划手续费人民币118.22元。为清算期后的后续支付事项预提的汇划手续费人民币118.22元将于实际发生时支付。

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2023年11月14日基金净资产 6,520,994.59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55,798.82

减:基金净赎回金额 554,539.98

二、2023年12月15日基金净资产 5,910,655.79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23年12月15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5,910,655.79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不含应计利息)余额共计人民币5,889,206.40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规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1)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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