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
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
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最后运作日定为2024年3月29日,并将于2024年3月30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份额008822/ C类份额00882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6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截至2024年3月29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
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4年3月29日,自2024年3月30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
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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