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安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
全称或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
年10月10日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计票日
为2022年10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
员林奇、公证员俞博文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
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8日,即在
2022年9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计票结果如
下: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8,716,077.1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份额35,452,
637.39份的52.79%,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8日在《证券时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dbfund.com.cn)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刊登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安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德邦安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
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
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8,716,077.11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8,716,077.11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
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0月
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通过的《关于终止德邦安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
告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10月13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同时
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等业务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并不再公布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安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公证书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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