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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7:00 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31,505,277.09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982,553.2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7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982,553.27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5,982,553.27 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982,553.27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

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25,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

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一)基金财产清算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定。

(二)赎回选择期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 3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2025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

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不可以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1、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赎回选择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某一类份额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将该类份额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6 个月 0.50% 0

注:1 个月=30 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选择期首日披露赎回选择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开放赎回业务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日即 2025

年 1 月 28 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七)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

公 证 书

(202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581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荣升

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提

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5 年 1 月 22 日上午 10 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博时荣升稳健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

人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7 时

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欧麟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1,505,277.09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5,982,553.2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73%,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982,553.27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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