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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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2019年12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55 号文注册,并于2020
年12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3386号),核准
延长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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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仅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详见本公告正文。
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减、变更销售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9、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
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1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1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
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
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及募集期利息)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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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
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
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在本公司网站
(www.cfund108.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
申请表格并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或各
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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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等有关章
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
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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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简称:中信建投稳泰债券
代码:009236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中心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九)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仅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
累计发售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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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
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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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不含) 0.40%
200 万(含)至 500 万元(不含)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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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30.00)/1.00=99,433.58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9,433.58 份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
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1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10 亿
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
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
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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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信建投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普通法人企业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有)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如有)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书》。
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
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人权益须知》、《预
留印鉴卡》、《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请填写)。
9)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机构版)》。
10)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非金融机构客户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
客户填写)》。
11)满足上述第 10)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
条件的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12)填妥并提供《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材料列表》所列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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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2)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1)托管类资产开户,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开户,一般由资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内所规定的账户办理方负责开立,如
无规定则遵从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A、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上述普通法人机构资料,包含:
a、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有)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如有)复印件。
c、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d、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书》。
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
件。
f、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g、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h、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投资人权益须知》、《预留
印鉴卡》、《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请填写)。
i、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机构版)》。
j、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非金融机构客户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客
户填写)》。
k、满足上述第 11)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
条件的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l、填妥并提供《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材料列表》所列内容,并加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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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复印件。
n、向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
件。
B、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a、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
书复印件。
b、托管人出具的《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
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复印件。
c、托管人出具的《预留印鉴卡》。
d、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社保组合开户,指由该社保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开户,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
料基础上,还需提供: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
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
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格境外机构开户 QFII),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 QFII 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
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
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5)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类业务
申请表(机构)》或《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产品)》、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
印件、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前,需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并进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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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匹配。
(1)认购资金的划拨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银行账号:0200 0041 2902 7314 037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划至本公司指
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
日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
日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或认购的基金
名称、代码和金额等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2)投资者应在每次汇款后于汇款当日 17 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号码:010-59100298),并电话确认(联系电话:010-59100273、010-57760035)。
(5)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投资者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
买基金。
(二)销售本基金的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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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具体程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申请时提交);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三)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已
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
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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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申请时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在该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该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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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本基
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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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份额总额不少
于 1000 万份,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中信建投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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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4009-108-1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6,973.2305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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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9100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传真:010-59100298
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
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事宜。
2、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 谭保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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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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