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00 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0,140,368.58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083,098.2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0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083,052.99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9.9996%;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5.28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0,083,098.27 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083,052.99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96%,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8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
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本基金将从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进入清算期,不再恢复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2 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4153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鑫荣
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7 月 19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2024 年 7 月 22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 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博时鑫荣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
青、刘丽对截止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 时的表决票进行汇
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李学洋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20,140,368.58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0,083,098.2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06%,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83,052.99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9.9996%;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5.28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04 %;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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