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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原文

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3 月 8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混合 基金代码 910005

下属基金简称 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混合 B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0441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设

定 3 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

投份额除外),锁定持有期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 年 2 月 8 日

基金经理 胡晓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7 月 20 日

本基金由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变更后的《东方红启

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生效,原东方

其他 红5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于2024

年 4 月 18 日起增设 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设定 3 年锁定持有期

(红利再投份额除外)。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

投资范围 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

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本基金将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

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

关键指标,并预测其变动趋势。从而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

预测。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

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主要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对内地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

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3、此外,本基金还会运用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

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本基金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增设 B 类基金份额。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500 万元 0.3%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M<100 万元 1.5% 非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M<500 万元 1% 非养老金客户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N<7 日 1.5% -

7 日≤N<30 日 0.75% -

赎回费 30 日≤N<365 日 0.5% -

365 日≤N<730 日 0.3% -

N≥730 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8%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业绩报酬 R≤8%: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业绩报酬 R>8%:(R-8%)*20%*C*F*D/36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7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因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业绩报酬费率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单次计提比例,非年费率。

3、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

4、X 日为该份额申购日或红利转份额日;R 为该份额 X 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C

为 X 日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D 为 X 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F 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5、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混合 B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0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业绩报酬不纳入测算范围。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交易、流通受限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

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投资者实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低于披露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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