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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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生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事由出现后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

基金代码: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 A:012559

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 C:01256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为 2024 年 10 月 26 日。经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截至 2024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 2024 年 10 月 27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后不再办理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分配基金财产,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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