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2024 年 12 月 17 日发布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014323;C 类基金份额:0143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为 2024 年 12 月 22 日。若截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本基金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其他事项
1、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出等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1-166-8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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