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11-13
送出日期:2024-12-13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代码 01458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458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C 下属基金代码 014586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 2022-01-20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每笔认
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满三年后每个
开放日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李晓星 2022-01-20 2011-03-01
张萍 2022-01-20 2010-07-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
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
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
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
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
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2、财务质量评估;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
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申购费(前收费) M<1000 万元 1.50%
1000 万元≤M 1000 元每笔
N<7 日 1.50%
赎回费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0.00%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N<7 日 1.50%
赎回费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 - 销售机构
务费 期混合A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 0.40%
期混合C
审计费用 10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
费、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2%
银华心兴三年持有期混合 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8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特定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投资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回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除外),在大量认/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12、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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