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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12月28日公告)查看PDF原文

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2024 年 12 月 28 日公告)

编制日期:2024 年 12 月 02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2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

基金简称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5234

(FOF)

基金管理人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06 月 07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暂未上市

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对于单笔基金份额,三

年持有期到期日(含)

起可申请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2 年 06 月 07 日

基金经理 吴伟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11 月 15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2 年 06 月 07 日

基金经理 王振雄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01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法,通过纪律性资产配置和择优选取基

投资目标 金,在运用风险预算模型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投资范围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

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的目标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上述权益类资

产配置比例可在向上 5%、向下 10%的范围内调整,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在 40%-55%之间。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上述“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

合型基金:1)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含);2)根据该基金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每个季度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含)。

1、资产配置策略;2、权益类基金优选策略;3、债券型基金优选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4、指数基金和商品基金的优选策略;5、货币市场基金优选策略;6、股

票投资策略;7、债券投资策略;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9、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11、风险控制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

风险收益特征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注:详见《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 万元 1.20% 非特定投资群体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非特定投资群体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前收 M≥500 万元 1000.00 元/笔 非特定投资群体

费) M<100 万元 0.12% 特定投资群体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0% 特定投资群体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特定投资群体

M≥500 万元 1000.00 元/笔 特定投资群体

赎回费 不收取赎回费

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8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5,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银行汇划费等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3、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4、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的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明细的类别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 1.3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2、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的目标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在向上 5%、向下 10%的范围内调整,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 40%-55%之间。其中,上述“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含);2)根据该基金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每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含)。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如果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非自身管理的基金,将承担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4)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7)投资 QDII 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8)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商品基金,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 ETF 流动性风险、 ETF 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等。

(9)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0)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boscam.com.cn][客服电话:021-

60231999]

1、《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3、《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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