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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原文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11 月 27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30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基金代码 015871

ETF 联接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871

ETF 联接 A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872

ETF 联接 C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6349

ETF 联接 D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6 月 6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

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2 年 6 月 6 日

基金经理 张晓南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

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

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约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其他 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

数的指数基金。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来若出现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投资目标 小化。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基

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国

债、金融债(含商业银行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衍生品(包括股指

投资范围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标的指数: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1、资产配

置策略;2、目标 ETF 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5、债券

投资策略;6、衍生品投资策略;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8、融资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如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基金份额增设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500,000 0.90% 普通投资群体

500,000≤M<1,000,000 0.50% 普通投资群体

认购费 M≥1,000,000 1,000 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M<500,000 0.09% 养老金客户

500,000≤M<1,000,000 0.05% 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M<500,000 1.20% 普通投资群体

申购费 500,000≤M<1,000,000 0.60% 普通投资群体

(前收费) M≥1,000,000 1,000 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M<500,000 0.12% 养老金客户

500,000≤M<1,000,000 0.06% 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N<7 天 1.50% -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30% -

N≥30 天 0 -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 N<7 天 1.50%

N≥7 天 0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D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 N<7 天 1.50%

N≥7 天 0

注:C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

源车电池 ETF 联接 0.10% 销售机构

销 售 服 C

务费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

源车电池 ETF 联接 0.40% 销售机构

D

审 计 费 2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 息 披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3、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4、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金额为当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5、管理费、托管费为最新合同费率。

6、销售服务费(如有)为最新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

7、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76%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86%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联接 D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1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因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所以实际承担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低于合同约定的费率。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无法规避股票市场的

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 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

风险。同时,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如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本基金有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的风险。

4、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因市场结构变化、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不再对其衡量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端情况可能导致指数终止并终止发布对应指数;指数编制机构因指数数据信息异常或因异常情况造成指数数据传递中断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因经营情况的变化,存在停止指数维护和指数编制服务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9、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12、衍生品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3)基差风险;4)保证金风险;5)信用风险。

13、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单位的最新指数编制方案不一致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管理风险;4、信用风险;5、操作和技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提前终止风险;8、税负增加风险;9、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2】9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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