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大会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 17:00 止。2025 年 1 月 14 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0,000 元,合计 30,000 元。上述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一)《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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