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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3】27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机构司函【2024】1789号准予延期

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

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7、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

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5年3月21日《证券时报》的《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5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景顺长

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

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

务咨询电话。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

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

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目标日期

为2055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日期期限的临近而逐步降

低。在前期,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较高,属于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较高的投资品

种。随后,本基金会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相应预期风险及收益水平将逐步降低。本

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

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20、本基金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在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本基金最短

持有期限为五年,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1、自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6年1月1日)起,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

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景顺长城颐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

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22、自208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3、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24、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5、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

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

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26、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投

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使用“现金宝”转购方式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或申请办理优

惠购业务项下“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受理期间为新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15:00,新基金发售

结束日15点以后不再接受赎回转认购申请。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投资者赎回转

认购订单确认失败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失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退

回到投资者现金宝份额中,期间收益不计。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

020350)

2、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五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可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在目标日期205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5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从2056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景顺长城颐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

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

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

制。

4、基金存续期限

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限、提前终止外,自208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

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

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2)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

日起3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

受认购申请,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

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人(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00%)= 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1.00 = 9,910.99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5年3月36日至2025年6月25日9:00至16:00。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

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

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

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

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

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

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

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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