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十七、违约责任......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2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华安安恒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之“十五、禁止行为”中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电话提醒并以书面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交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预留印鉴根据托管人相关账户 管理制度要求执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 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 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 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遭到不可抗力除 外。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者纸质原件形式向托管人 发送的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 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 法有效指令,传真/邮件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 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 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 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基 金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投资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应急方式 备用。
任何基金管理人通过恒丰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发送的电子指令即作为基金管 理人真实发起交易办理时的电子凭证,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网络 传输过程中的外界因素导致电子指令被篡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电子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且经基金托管人处理完毕后,基金 管理人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基金管理人若发现账户变动与其实际交易操作不符,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通知中应说明错误可能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具体情况。基金托管人应 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人调查结果。如该错误确已发生并 系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应在告知基金管理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 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该错误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则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时,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发布接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托管系统直连服务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 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 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章。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交 易。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 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 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通知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 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 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暂 不执行指令内容,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履行通知的义务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暂缓或者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应予以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变更通知书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权变更文件 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或扫描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变更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 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变更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或 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纸质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收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有效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为防范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类业务带来的场内交收风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遵守以下约定: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公布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值,对于T+2日有可能发生欠库的,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补券并根据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管人通知要求完成补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并按照本协议资金交收相关条款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六)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资金划 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8、投资国债期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 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此情形下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 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 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 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并有义务协助新/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恢复基金 财产的投资运作或交接基金资产。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 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等;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就仲裁的提起、仲裁过程、仲裁结果,以及与仲裁有关的一切事项或信息均予以 保密,除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不向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其他方 披露。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有效授权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有效授权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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