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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施罗德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1、施罗德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4]132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4、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

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适格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

的投资者资质予以不时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适格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

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

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 基金管理人

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1)本基金份额不向任何美国人士1(“美国人士” 已于《美国证

券法》之S条例第902条规则或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

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的规定所作的修订)(简称“《美国国内税收法》” )中

定义,包括上述规定的不时更新或补充。 )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

发售或出售。

“美国人士” ,除其他事项外,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

下列除个人以外的投资者:(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

公司或合伙企业;(ii)信托:(a)其任何一位受托人为美国人士的信托,

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 并由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就信

托资产拥有唯一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

的信托,则委托人)不存在美国人士;或(b)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

主要司法管辖权, 且一位或多位美国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

定拥有控制权;以及(iii)遗产:(a)该遗产需要就源自世界各地的收入

缴付美国税项;或(b)该遗产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

遗产由并非美国人士的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

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遗产受境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 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例如商品基金、投资

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体)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a)旨在方便美国人

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

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第四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

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

非该证券由并不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 2(参照

《美国证券法》第501 (a) 条规则的定义。 )成立和拥有。

“美国人士” 一词亦指:(i)美国公民或居民,(ii)一家依美国法律 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i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 法律而设立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 体,(iv)遗产,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何),或 (v)信托,假如(a)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 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或(b)该信托 于1996年8月20日已经存在,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属于上述“美国人士” 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

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 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 并声明其并非 美国人士、且其开户文件未使用美国注册证明/护照、美国地址或美国 手机号码。 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立即赎 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任何时间发 现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持有或实益拥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并有权不接受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请或采取下述基金管理 人对非适格投资者采取的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2)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除上述“美国人士” 外,本基金亦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或不符合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 者” ,包括其代理人、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的认购/申购申请或 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及时向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 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 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 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3)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 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包括实益拥有情形)是 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 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 则有 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如经合理或 审慎判断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并有权拒 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以任何方式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 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 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以上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 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b)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等。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 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就其投资者适格性及所需信息资料逐案判断。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 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本基金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具体办理业务 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通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 户。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因投资者 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 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 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 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8、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户” 才能办理本基金的

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 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 若投资 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则需要在该销售网 点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 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 办理。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投资

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 自有资金除外)。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 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chroders.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各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和本公司网站(www.schroders.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4009-209-588或其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

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反洗钱等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 其及机构投资者相关方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反洗钱监控名单。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本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或在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或违反本发售公告所述承诺的,或者未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材料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

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取决于赎回时间, 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 就本基金的终止、因前述原因采取的强制赎回或其他控制措施, 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作出补偿。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该等权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完全知悉并确认接受前述风险。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的所有个人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必要程序的基础上,根据适用的与数据保护或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的隐私政策处理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请知悉并持续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schroders.cn不时披露的隐私政策或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全面了解投资本基金的相关风险。

第一部分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施罗德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施罗德添益债券

基金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022316;C类份额基金代码:02231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直销机构

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33楼33T52A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33楼

成立时间:2022年1月29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

公司网址:www.schroders.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

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五)份额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 止。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实行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

(1)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015%

300万元≤M<500万元 0.010%

M≥500万元 每笔人民币1,0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除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原则,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3)/1.00=9,973.09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9,973.09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末日比例配售),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阅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4)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二部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三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根据客户类型分为机构、产品两类。

3.1客户类型为机构的投资者(下文简称“机构户” )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盖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提供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4)填妥并盖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5)预留印鉴卡一式贰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业务公章);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填妥并盖章的《非现场交易协议书》一式贰份;

(8)填妥并盖章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9)填妥并盖章的《机构投资者权益须知》;

(10)填妥并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11)填妥并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和股东登记信息表》;

(12)填妥并盖章的《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

(13)填妥并盖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适用);

(14)填妥并盖章的《机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

适用);

(15)监管部门和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2客户类型为产品时,上述机构类型客户开户材料除《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外均需提供,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妥并盖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适用)》;

(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批复、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3.3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除需提供上述要求的资料外, 还需

按如下分类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A.企业年金计划:

(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管理合同的复印件。

B.合格境外投资者(QFI):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应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托管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C.保险类产品:

(1)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1)如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开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2)如是保险资金托管人代理开户,出示并提供以下材料:

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公司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

复印件。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

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针对集合产品发行出具的确认函复印件;

2)如是产品的资金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出示并提供以下材料:

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

托管协议复印件。

D.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原银保监会)向信托公司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设立信托计划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E.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书面批复文件复印件;

(3)如是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特别提示:

(1) 其中指定银行交收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内,如不一致,投资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文件。 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将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交收账户。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并盖章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在当日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并按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直销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银行账号:310065109018800032489

6、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最终基金份额确认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认购资金在当日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内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由登记机构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第五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33楼33T52A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炜

设立日期:2022年1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3亿元

存续期限:2022年1月29日至不约定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三)直销机构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内容同上。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登记机构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内容同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欧梦溦

联系人:张楠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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