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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安怡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安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0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天弘安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天弘安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226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05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安怡 30 天滚动

公告依据

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

安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0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0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5 日

天弘安怡30天滚 天弘安怡30天滚 天弘安怡30天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动持有短债发起 动持有短债发起 动持有短债发起

A C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529 012265 02253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 是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天弘安怡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1月

05日起增设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其他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开通范围以及

开通时间,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动运作期。运作期内该基金份额不

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份基金份额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以此类推。如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05 日起,暂停受理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含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下同)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者单笔金额 2000 万元以上(不含 2000 万元)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且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全部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如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购全部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本公司有权拒绝。本基金恢复办理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者对全部基金份额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A 类、E 类基金份额业务申请金额不设上限。但仍需遵循基金合同中关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量等规定。其余投资者仍按照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全部基金份额(含 A 类、C 类、

E 类基金份额,下同)的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如单日累

计申购全部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本公司有权拒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并《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份基金份额可以在 30 天的滚动运作期到期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

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前,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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