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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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8

三、清算与交割................................................................................................11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11

五、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12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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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4]1800 号文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2.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本基金自 2025 年 3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

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

无需重新开户。

9.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全额交纳认购款项。

10.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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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4.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15.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合约上的禁止或限制或其他障碍。

16.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敬请详细阅读《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taiping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61560999、 4000288699)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

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7.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

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8.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

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9.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021-61560999、 4000288699)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2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 风险提示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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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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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

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

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性。

本基金可以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

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

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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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

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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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份额简称:

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发起式 A、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发起式 C

基金份额代码:

023044、 023045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7 楼、 5 楼 503A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冬

联系人:周书雨

直销电话: 021-38556789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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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传真: 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560999、 4000288699

公司网址: 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华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中

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

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5 年 3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各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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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详见本发售公告“一、(七)基金发售机构”部分的内

容。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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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全额交纳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基金投资

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设置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6、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7、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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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A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A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元,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

分)。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 /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

额部分)。

(三)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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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

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的利

息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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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冬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5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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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冬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 021-38556651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太平科技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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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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