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辉(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 17: 00 止,会议审议了《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 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 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等规定,
2018 年 1 月 16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9,933,647.00 份。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11,960,702.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60%,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1,960,702.00 份基金份额同
意; 0 份基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
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
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长盛同辉( LOF)终
止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
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经表决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则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停牌后,不再复牌。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附件一: 《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
件二: 《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书》 附件四: 《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
说明》 )
2、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3、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4、 《 公证书》
5、 《 法律意见书》
五、重要提示
在清算期内,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
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
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在清算期后,如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复牌后的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正常收到补偿的差额,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收到清算款后不要注销申购或买入本基金的账户。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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